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1、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复印的,或者是篡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书面的,必须是原件,如果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载体;2、必须存在关联性,也就是说,你这个聊天记录本案当事人是有关系的,你不能拿其他人的和本案无关的聊天记录来作为证据,那是没有意义;3、合法性,也就是说,取得这份聊天记录手段是合法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来判断,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的一种,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是否有效,必须按照正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至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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