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据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据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据。2、性质不同。借据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据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据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据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3、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据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据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据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4、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据,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三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三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据,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三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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