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刑事诉讼法289条,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其生效问题可以参照民事契约的规定,即和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无需通过庭审质证或者其他方式确认其生效。实际上,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也无需且无法通过法院的庭审环节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此外根据司法证明的基本原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需通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严格证明方式予以认定。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了口头的和解协议,但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反悔并拒绝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的,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
解答律师: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