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违反自愿原则下,刑事和解协议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02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2.和解履行完毕后犯罪嫌疑人威胁报复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友、辩护人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不适用有关不捕不诉的规定,已经作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解答律师: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