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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辨认的程序性要求
刑事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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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涛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人身伤害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90条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解答律师: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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