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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诉法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由此,当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法院管辖地。
解答律师: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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