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有异议:(1)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2)仍不起诉则可自诉。
2、犯罪嫌疑人有异议:(1)对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起诉有异议:不能申请复议;(2)对酌定不起诉有异议:向原决定机关申诉(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
3、公安机关有异议:(1)向原决定机关复议;(2)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