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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股东及发起人能否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事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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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磊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刑事
视频内容介绍

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只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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