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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