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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的医疗期期限外,如果员工恶意请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催告员工在合理期限内来公司上班,如果员工拒绝此方面的要求,则可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然后行使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终止劳动者这种恶意请假行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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