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汽车等财产作为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时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买受该抵押汽车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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