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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规定会客外出变更居住地的怎么处理
刑事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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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武松
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公司创业 刑事
视频内容介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解答律师:郭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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