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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执行期间的有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答律师:郭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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