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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认为应该批准逮捕,而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可否直接做逮捕决定
刑事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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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武松
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公司创业 刑事
视频内容介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解答律师:郭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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