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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6条,1、证人有下列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证;(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刑诉法193条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2、《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7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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