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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定居国外华侨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合法劳动关系,除了审查是否满足劳动关系的实质构成要件外,还需要特别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合法的就业资格。如系外国人的,应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等;如系台港澳居民的,应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系定居国外华侨的,应持有《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上述人员提供的就业证件应当在相应的有效期限内,且上述人员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件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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