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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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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磊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刑事
视频内容介绍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七条: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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