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限制。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3.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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