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子女未成年的:养子女未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2)养子女已成年的: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