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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2.(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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