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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颁布之前就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如何登记和证明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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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磊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刑事
视频内容介绍

1)涉及收养法颁布之前就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可以去公证部门办理事实收养关系的公证,可以不用登记。2)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3)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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