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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