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2.(1)如果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可以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办理下列手续认定收养关系: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2)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3)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4)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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