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3.(1)部分法院案例认为:虽然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由于一审妻子未向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积极答辩,上诉审时也未主张,因此,认为是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2)婚姻法也规定,男方提出离婚有时间限制,如果是女方提出或是法院认为有审理必要的,可以不受这一条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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