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一律视为同居关系,不再存在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如下: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a.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b.双方自愿结婚;c.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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