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事实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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