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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强制性的,国家明确规定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延长生育假,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各地规定的晚育假的时间不尽相同。上海市晚育者(以孩子的出生日期为准),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两项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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