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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是公检法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刑事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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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富栋
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 房产物业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3、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5、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6、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7、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52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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