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1)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2)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二) 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二)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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