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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司法实践中,恋爱当中双方为增进感情而主动赠与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买给另一方的衣物等,这些东西不应当认定为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2)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而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或有重大纪念意义的礼物,如聘金、金银首饰、传家宝等,在婚约解除时应予返还。
《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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