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特别是借款人的联系送达地址;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同时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最好也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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