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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6个历史遗留保险服务网点规范为保险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

发布日期:2006-4-5

执行日期:2006-4-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我公司246个历史遗留的营销网点规范为保险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冀发[2005]373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2002年第1号令)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25号)精神,在你公司对拟规范为保险营销服务部的历史遗留保险服务网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审核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46个历史遗留营销网点规范为保险营销服务部,有关机构名称、编码、地址和主要负责人情况详见附表。

  二、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三、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到河北保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此复

  附件:核准保险营销服务部清单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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