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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撤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

发布日期:2006-3-3

执行日期:2006-3-3

生效日期:1900-1-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新保冀发[2006]22号)及补正材料收悉。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

  二、机构撤销后,不得再以原机构的名义办理业务,并妥善处理机构撤销后的一切善后事宜,切实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上缴河北保监局,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此复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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