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市政办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2006-2-27
执行日期:2006-2-27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2月27日
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和陕经贸发(2003)24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实施意见。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分离后移交所属区人民政府管理。
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从各区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2006年启动移交工作,2006年12月31日工作全部结束。2006年和2007年为移交过渡期。
一、人员移交
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教学人员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具有教师资格,经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非教学人员(指从事学校管理、教学试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后勤服务)按职业资格、按编制比例纳入移交范围。
2005年1月1日后新增并已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当年毕业大学生,经审定后可以纳入移交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破产企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纳入移交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停办,但资产完整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纳入移交范围。
原企业无办学条件,派遣到周边中小学工作,而人事关系仍在原企业的教师,可纳入移交范围。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含派遣),在移交过程中严格按陕西省教育厅陕教师(2005)57号《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全日制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经费管理
经费基数:以2004年的教育经费支出为依据。经费基数按年度支出减收入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来核定。
移交中小学支出基数的核定,主要是核定事业支出,包括两个部分: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津贴等补助、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按符合条件的移交教师人数及企业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支付的在职人员的工资标准低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地方同类人员标准逐人核定,企业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标准高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原标准来核定,不需要重复计算,并附相关政策文件。
(二)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含办公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工具)、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公用经费支出按2004年中小学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核定。
移交中小学的收入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2.经营收入净额,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相应支出后的净额。
3.中小学校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减去补助支出的净额。
4.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移交中小学的办公用房,校舍及附属场馆建设等基本建设支出及教学专用设施购建等其他专项支出,不能核入基数。
移交中小学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高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原标准核定。对低于地方同类人员养老金的,按地方同类人员标准逐人核定。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统筹关系转换手续未完结之前,工资继续由原供养渠道发放。
经费负担比例:二年过渡期内,2006年企业负担100%;2007年企业与市财政各负担50%.过渡期结束后,从2008年起,由市财政按基数负担。
债权债务:移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企业承担,实行以零债务移交。
三、资产移交
按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整建制、无偿划转。对移交过程中新增资产、账外资产等特殊因素,双方认定后一并无偿划转。学校在建工程由原企业负责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经决算后移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全部无偿划转,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及过户手续。土地、房产勘测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对已流失的教育资产或无法分割的移交资产,由企业提供等价值的其他资产进行置换,也可折现一次性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企业与所在区政府协商确定。移交的资产以账面资产值为准,一般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也不经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而由交接双方直接组织审核认定。
四、其他管理
分离企业办中小学,要将原单位与职工共同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改为直供,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系统,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改装电表、水表、气表,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户外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逐年改装到位;户内水、电、气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企业和用户负责。
职工住房问题,按有关房改政策办理。
校办工厂不列入移交范围。
五、组织领导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作配合。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分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平稳分离。要广泛宣传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做好企业和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分离办社会职能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以确保分离工作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