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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保监厅发[2005]45号

发布日期:2005-4-1

执行日期:2005-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鉴于对设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的问题,部分公司存有疑问,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凡在省内设有一家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论该分公司设在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均可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同样适用此项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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