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葫政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2005-3-28
执行日期:2005-3-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培育和扶持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科技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我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农村经济“两个根本性转变”进程,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增长的目标。根据辽宁省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现产、加、销有机结合,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坚持自愿原则。
申报标准如下:
1、企业经营规模。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建昌县、南票区在1500万元以上,其它县(市)区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
2、企业效益。企业运行良好,产品产销率达80%以上,按章纳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地。企业以契约或其他利益 联结形式带动的生产基地农户应达到1000户以上。
5、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市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特别标准。为促进畜牧业、名优特产业发展,将对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市内著名原种场或良种场(企业)、特种农产品生产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对其申报的规模、效益两项指标,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20%.对仍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在计算企业效益和资产负债时,应剔除政策性因素。
7、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申报。
8、上述申报指标及标准,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在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
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工资、税金、保险金、盈亏等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验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拥有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证明;企业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3、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报标准负责终审。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
认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推荐和审定两个步骤进行。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定。
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确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授予“葫芦岛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纳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序列。
对更名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是: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并将更名情况及时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营监测
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为此,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底前,应将截止上年末企业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的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带动农户等情况,拥有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
2、县(市)区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3月,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进行考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4、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提出评价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
5、领导签批。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的监测结果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批准后监测结果即生效。
6、经动态监测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经监测认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在不属于监测的年份,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当年的3月末之前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扶持政策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和扶持:
1、对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予以部分贴息;
2、农业综合开发的产业化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3、在建设用地规划中,优先安排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用地;
4、金融部门优先安排扶持贷款;
5、具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五、加强领导
1、各级政府要把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要健全组织机构,各县(市)、区成立与市相应的组织机构,即: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抓好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加强政府和企业的联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一定办公经费,确保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转。
2、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对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如存在舞弊行为,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如存在舞弊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