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委
发布日期:2005-3-24
执行日期:2005-3-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京科高发[2001]36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市科委拟于近期对被授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权的有关单位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以完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此次抽查工作由市科委牵头,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科委等被授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权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工作。
二、抽查范围:
由市科委授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工作的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科委等单位都在此次抽查范围之内,市科委将视情况对被授权单位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
三、抽查的具体内容:
1、被授权单位是否依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京科高发[2001]364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及复核要求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复核工作。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重点考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2、被授权单位统计本地区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经认定及复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情况,包括认定的总体情况、通过复核的企业情况、未通过复核的企业情况、尚未开展复核的企业情况及目前保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简单经济效益分析;
3、了解被授权单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征询管理意见和建议;
4、对各地区目前保有的经认定及复核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
四、时间及阶段安排:
本次抽查工作计划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4月1日—5月15日
被授权单位按照本次抽查工作的内容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于5月1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包括电子版)上报市科委。
第二阶段,2005年5月16日—6月30日
根据第一阶段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市科委将开展实地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峰、王觅时
电话:64874216、66153439
传真:64878783、66153425
email:yanfengcy@sina.com;wangms@mail.bsti.ac.cn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