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信息产业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经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外经贸厅 省国税局 地税局
发布日期:2005-8-1
执行日期:2005-8-1
生效日期:1900-1-1
近几年来,我省软件产业有了飞速发展,保持了40%左右的增长速度。但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少等不足愈显突出,为做大做强我省重点软件企业,发挥其在用信息技术提升和改造传统产业中的推动作用,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省直各有关部门特联合制定本实施意见:
1、省信息产业厅
(1)负责受理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项目,组织项目的评审、论证,在安排省软件专项资金计划时给予重点倾斜;
(2)鼓励重点软件企业实施CMM评估,并对通过评估的企业给予补助;
(3)积极推荐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
(4)积极推荐重点软件企业的重点项目申报信息产业部电子发展专项资金;
(5)鼓励和推动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先安排其参与国际合作项目;
(6)加大资本运作力度,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重点软件企业进行重点扶持,积极向券商推荐,争取上市,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7)创造良好环境,在软件产品推介、双软认定及退税等方面为重点软件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支持重点软件企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在上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时要优先推荐;
(2)支持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对申报如下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软件等信息产业重大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专项
第三代移动通信专项
基于IPv6下一代互联网专项
汽车电子专项等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给予重点软件企业倾斜和支持
3、省科学技术厅
(1)支持重点软件企业研发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优先安排省科技攻关项目;
(2)支持重点软件企业产业化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火炬计划等项目;
(3)支持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与民间资本对接等科技环境与研究能力建设项目计划。
4、省经济委员会
(1)鼓励软件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支持重点软件企业的研发,积极推动先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并在政策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
(2)对能够提升传统产业自动化水平的重点软件企业和产品进行推介和推广,并给予重点支持。
5、省财政厅
(1)安排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市财政部门安排配套资金,通过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向重点软件企业倾斜;
(2)鼓励采用本省软件产品和服务。政府机构、通信运营商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应用系统政府采购时,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软件企业承担,优先选择本省软件产品服务。
6、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优先支持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2)积极推荐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商务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
(3)支持省重点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7、省国税、地税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被授权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
省直各有关部门将通力合作,共同促进软件产业与传统产业的结合,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扶持重点软件企业,使之做大做强。
省信息产业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经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外经贸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0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