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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10482号

发布日期:1954-10-28

执行日期:1954-10-28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10月15日发办区(54)字第3893/606号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哈尔滨市外事处对张经堂遗产的处理意见,遗产中不动产部分由其妻及两子(中国人)继承,对井上久代(日本籍),根据其生活需要,由不动产继承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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