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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10-18

执行日期:1955-10-18

生效日期:1900-1-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密字第217号函请示“对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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