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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0号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8-25

执行日期:2004-8-25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卢龙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卢龙粉丝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卢龙粉丝原产地域范围以《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卢龙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卢政[2004]49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北省卢龙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甘薯品种:采用“卢选一号”和经河北省品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甘薯品种。

  (二)淀粉生产:采用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生产的甘薯,经湿磨破碎,并用酸浆法制提精白鲜春薯淀粉。

  (三)淀粉加工工艺:清洗、粉碎、过滤、酸浆沉淀、自然晾晒、入库。

  (四)卢龙粉丝生产:

  1.须选用保护范围内生产的淀粉。

  2.加工工艺:净化、打芡、和面、漏粉、煮粉、浸水、冷冻、晾晒、包装。

  水质要求:生产淀粉及卢龙粉丝均使用保护范围内符合GB5749标准的地下水。

  (五)质量特色:

  1.外观白色稍透淡黄色、透明、无杂质、粗细均匀、口感滑嫩、柔软、筋道。

  2.宽粉丝在微沸水中,细粉丝在微沸水中煮,不浑汤、无稀软、断条率低于5%. 3.粉丝水分含量≤15%.三、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在卢龙粉丝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卢龙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申请并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卢龙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卢龙粉丝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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