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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09号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4-8-23

执行日期:2004-8-23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苏州豆腐干、腐乳(津津牌)、苏州糖果(采芝图牌)、苏州糕团(黄天源牌)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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