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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韶关市人民政府

文  号:韶府[2004]126号

发布日期:2004-9-10

执行日期:2004-9-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日

韶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调整实施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实际,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现对《韶关市实施30家农业龙头企业方案》进行重新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我市农业产业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标要求:通过对龙头企业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使具有我市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产业形成规模化生产,实现我市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目标。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条件、考核计分办法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类型: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其他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2.企业规模:企业年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贮运、流通型企业年经营农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主营产品产销率95%以上,净资产收益率6%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65%,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保金、不亏损。

  4.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为纽带,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契约等形式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中有效发展生产和增加农户收入,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

  5.企业管理工作:企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信用良好。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是:

  1.企业当年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计1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流通型企业年经营农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计10分,每增加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计10分,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2.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5%以上计5分,低于95%的计0分。

  3.企业年净资产收益率6%以上计5分,低于6%的计0分。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计5分,高于65%计0分。

  5.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保金、不亏损计10分。

  6.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1000户以上计10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25分。

  7.企业带动农户户均年收入增加1000元以上计10分,每增10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8.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信用良好计10分。

  三、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

  (一)申报: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县(市、区)农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韶关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农经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一式两份,经当地政府确认后统一报市农业局。市直属企业可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二)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农经审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工资发放、纳税、社保金缴付、企业盈亏等情况出具意见,农业局应对企业带动农民以及农户户均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必须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综合考核达80分以上,经市农业局协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确认授予"韶关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考核达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企业,列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

  (四)管理:对已确认的市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考核总分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韶关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列入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的,取消其资格。

  (五)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六)市设立农业龙头企业奖励基金,奖励经市政府确认的市农业龙头企业,设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奖项,奖金由企业自主分配使用。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韶市办联[1999]48号文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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