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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皖政办[2004]77号

发布日期:2004-9-30

执行日期:2004-9-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企业发展的特殊重要位置,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认真组织实施。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上岗前的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排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账和档案,落实安全监控整治的责任、措施,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认真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五)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与质量、安全与管理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狠抓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各项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和措施的落实,重点加强矿山安全、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整改薄弱环节,强化安全防范。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和年终总结,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资委。煤炭企业要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工作部署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标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治、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以及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省属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和中央在皖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矿商贸企业以外其他上述类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矿商贸企业以外其他上述类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中央在皖和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煤炭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参与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切实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三、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体系,明确应急救援工作职责、任务、措施和启动程序,充实救援力量、器材和设备,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置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处置,并依照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确保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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