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32号
发布日期:2004-9-27
执行日期:2004-9-27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宁夏恒生西夏王酒业公司等2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两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批准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