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8
执行日期:1957-1-8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8
执行日期:1957-1-8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