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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8

执行日期:1957-1-8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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