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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0454号

发布日期:1956-10-18

执行日期:1956-10-18

生效日期:1900-1-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民发字第83号请示朱鸿钧与苏兰离婚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此件可先由朱鸿钧去信征询苏的意见,自行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朱鸿钧向人民法院请求处理的时候,可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并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诉讼文件应当通过外交部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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