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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公告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04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报年检,个体工商户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逾期未年检验照按无照经营处理。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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