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56法研字第7374号
发布日期:1956-7-21
执行日期:1956-7-21
生效日期:1900-1-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民发字第25号函悉。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问题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去函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以律师名义代为去函向对方征求意见。居住内地的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时,可由法院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他进行答辩。在送达前,当地人民法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呈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寄出。在邮寄时,可勿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须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