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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1-17

执行日期:2005-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为规范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筹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含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和采用向法人询价、配售方式进行网下发行),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前,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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